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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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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浩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建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宣判后,浩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上周美玲的签字是假冒行为,又认定周美玲收取17万元、交付存根及向孙建立退还17万元的事实,该两个事实是相互矛盾的,显然认定事实错

宣判后,浩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上周美玲的签字是假冒行为,又认定周美玲收取17万元、交付存根及向孙建立退还17万元的事实,该两个事实是相互矛盾的,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孙建立多支付的购房款、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与浩冉公司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判令浩冉公司承担是错误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孙建立的部分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建立答辩称:浩冉公司将房屋卖给贾丽霞后,又假冒房主名义将房屋卖给孙建立,导致孙建立不能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最终导致孙建立多支付购房款、税费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周美玲将涉案房屋经浩冉公司居间在2013年4月30日卖给了贾丽霞,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了该事实。浩然公司又居间在2013年5月23日与孙建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日又与孙建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补充约定总房价67万元整,孙建立支付17万元后,卖房方将房屋钥匙交给孙建立,孙建立可以先装修使用等内容。上述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上虽都有周美玲的签名,但孙建立陈述周美玲的签名系浩冉公司工作人员代签,浩冉公司无法陈述清楚周美玲的签名是谁签的,结合孙建立向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浩冉公司退还孙建立已付17万元的事实,原审认定周美玲的签名系浩冉公司代签是正确的。浩冉公司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居间促成周美玲将涉案房屋卖给贾丽霞,又居间将同一房屋卖给孙建立且冒用周美玲的名义,浩冉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浩冉公司赔偿孙建立相关损失是妥当的,对于浩冉公司认为该损失与其公司无必然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上诉人郑州浩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