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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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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蓝雀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上诉人蓝雀王公司答辩称:一、蓝雀王公司与饮食公司签订协议的前提,完全是为了协助饮食公司完成中心厨房的搬迁任务。二、蓝雀王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饮食公司要求蓝雀王公司承担屋顶改

被上诉人蓝雀王公司答辩称:一、蓝雀王公司与饮食公司签订协议的前提,完全是为了协助饮食公司完成中心厨房的搬迁任务。二、蓝雀王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饮食公司要求蓝雀王公司承担屋顶改造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协议本身约定了饮食公司负责对使用房屋的屋顶进行改造,不得拆迁,而未约定蓝雀王公司承担屋顶改造费用;其次,由于饮食公司不听蓝雀王公司的劝告,明知周边居民反对施工,本可暂停改造施工,但饮食公司强行施工,损失应由自己承担;第三,饮食公司先施工后办证,也是造成周边居民反对、阻止施工的一个主要因素。四、一审判决驳回饮食公司屋顶改造费454846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饮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的花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饮食公司与蓝雀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饮食公司上诉称其为蓝雀王公司全部更换屋顶花费454846元,因蓝雀王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蓝雀王公司应向饮食公司返还该项费用。协议签订后,蓝雀王公司将厂房院落交付饮食公司,饮食公司对厂房屋顶进行了施工改造,因周边居民反对施工,饮食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房屋,饮食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将厂房大门钥匙交回蓝雀王公司,至此双方协议书中关于厂房院落的使用约定内容已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书,饮食公司要求蓝雀王公司向其支付房屋改造费用454846元,但其对施工改造费用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由于饮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3元,由郑州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