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刘晓飞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马培杰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晓飞所受伤害是在马培杰的房屋内发生,马培杰对该事实并不否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马培杰砸玻璃的录像光盘也证明,刘晓飞所受的伤害,是由马培杰砸玻璃时造成。二、马培杰以“刘晓飞的主张缺乏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晓飞在原审法院的庭审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由于马培杰的行为造成刘晓飞眼部伤害,刘晓飞所受伤害与马培杰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马培杰的伤害理应进行赔偿。三、原审法院的审理并无不当,马培杰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晓飞作为服装店的合伙人,是在自己经营的商店中进行营业活动,一审法院判决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晓飞所受伤害与赵永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马培杰请求追加赵永平为被告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事实认定,在原审程序中,现场视频录像资料能够证实马培杰有砸服装店玻璃的行为,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裴永刚的证言及新郑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能够证实刘晓飞眼部在服装店现场被玻璃碎片划伤以及住院救治的过程,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马培杰是侵权人,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关于程序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晓飞系受赵永平的雇用,故无须追加赵永平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上诉人马培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