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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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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艳琳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和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出庭日期、进行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和庭审过程,故原裁定作出“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不符合事实。

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和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出庭日期、进行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和庭审过程,故原裁定作出“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不符合事实。

三、原裁定适用法律条款确实错误。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行使的是《房屋认购协议》上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目的,是要求军安公司履行《房屋认购协议》约定义务及《承诺书》保证事项;提出的事实是双方履行《房屋认购协议》中发生的事实经过;并在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说明提出诉讼的请求的理由。也就是其提出的诉讼目的、诉讼对象、受诉法院具体明确,完全符合起诉的必备条件,享有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

原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ll9条第3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和第1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裁定适告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作为“驳回原告刘艳琳的起诉”依据。该裁定造成的后果是其不知适用啥法?采取啥程序到哪个法律规定的部门主张本案的《购房认购协议》纠纷

综上所述,其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调解处理。

军安公司答辩称,1、刘艳琳与其均没有签署过任何房屋买卖协议,与刘艳琳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是老兵公司。收款和承诺均是老兵公司做出的,与其没有关联,且其没有收到刘艳琳的任何款项;涉案项目房屋虽已基本建成,但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也从来没有向认购购房户交付过房屋;刘艳琳所称“与军安签订协议、向军安支付房款、军安承诺何时交房、军安已经向部分业主交付房屋”均不是事实。

2、涉案的军旅凯旋门项目是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房屋只能建设经济适用房。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经济适用房依法由政府主导、根据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市民供应销售,符合条件的市民通过摇号或轮候方式获得购买权,开发商没有单独销售权利。涉案项目目前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文件,依法不能对外销售,也无法签订正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3、老兵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对外认购行为,已经被郑州市房管局认定违法,郑州市房管局已经对老兵公司进行处罚,老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涉案军旅凯旋门项目涉及到“一房两卖”,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成立由工作组,该项目的重大问题由工作组统一协调解决。

4、刘艳琳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认购协议效力、签订备案合同、交付房屋、赔偿损失”,即吴国宏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不一致,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刘艳琳坚持不予变更,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完全正确。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艳琳的上诉不能成立,恳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释明并要求刘艳琳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为,涉案楼盘属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而刘艳琳以商品房买卖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刘艳琳的起诉缺乏具体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据此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妥。刘艳琳相关权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主张。原审法院依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定亦无违法之处。故刘艳琳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