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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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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瑞与被上诉人刘祖文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上诉人质证称:1、所提交证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据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刘瑞和鸟巢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故鸟巢公司和刘瑞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证据均系鸟巢公司单方制作,不具客观真实性。2、即使证

被上诉人质证称:1、所提交证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据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刘瑞和鸟巢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故鸟巢公司和刘瑞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证据均系鸟巢公司单方制作,不具客观真实性。2、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刘瑞账户中收取的汇款时房屋中介费。

本院认为:本案刘瑞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案外鸟巢公司与刘祖文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缺乏诸如中介合同、河南人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登记房源等有效证据的证明。并且,一审庭审中,证人杨小杰陈述由于其推介和沟通协调,刘祖文才得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价格购买河南人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并且仅支付了20%的房屋预付款,因此收取了刘祖文中介费551500元的证人证言与河南人民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的内容有矛盾,该公司表示由其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东、福禄路北的房产在认购期间定金收取是总房款的20%左右,房价均为10000元。故依据现有证据,刘瑞无法证明案外公司与刘祖文之间存在居间服务的法律关系,那么,通过刘瑞的账号收取刘祖文551500元即无合法依据,该账号的所有人刘瑞应当返还该款项。如刘瑞认为该款项被他人实际占有使用,可单独向他人主张权利。综上,刘瑞系本案适格被告,其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也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7元,由上诉人刘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