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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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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管世友与被上诉人殷永恒、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管世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殷永恒与管世友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的公司,该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承包给了傅家才和管世友。傅家才委托管世友来管理该工地

管世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殷永恒与管世友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的公司,该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承包给了傅家才和管世友。傅家才委托管世友来管理该工地木工工程、立模工程、结算工程量。殷永恒是经介绍来给管世友打工的,其工资结算完全由管世友承担。殷永恒与管世友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二、殷永恒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事发工地上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到位的,殷永恒到工地后,管世友就对其进行了安全培训,要求其上下班中严格遵守工地的安全生产措施。殷永恒受伤主要原因是其个人私自翻越脚手架外架向下跳摔伤的。殷永恒应当预见自己的翻越脚手架外架的行为可能导致自己受伤,但是其执意翻越。对于该危害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故意放纵自己违反安全措施的行为,殷永恒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管世友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三、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原审判决认定河南五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与事实不符。四、管世友承建了涉案工地的部分工程,是从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下来的,管世友与河南五建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五、殷永恒的伤残等级认定过高。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由殷永恒、河南五建承担。

被上诉人殷永恒答辩称:一、管世友的上诉意见自相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殷永恒在2014年3月初来到工地,而不是管世友所称的2014年3月14日。二、管世友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殷永恒不应当承担责任。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应当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管世友未尽到安全培训义务,没有尽到安全说明义务,没有对安全说明状况进行安全监督,没有尽到安全设施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管世友故意歪曲事实,恶意推卸责任;殷永恒不存在翻阅脚手架外架向外跳的行为,工地没有安装固定脚手架,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是导致殷永恒受伤的原因。殷永恒因脚手架没有固定导致身体失衡从楼面掉落,其在正常施工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三、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建设资质,管世友更不具备建设的资质,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四、殷永恒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殷永恒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伤残等级是经过合法鉴定的,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被上诉人河南五建答辩称:一、河南五建认可管世友的上诉诉请,请求二审发回重审,依法改判。补充说明:一、河南五建在本案不是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河南五建和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上面签章的是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主体,殷永恒是和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和河南五建。二、关于雇佣关系和雇主的认定错误。殷永恒和管世友存在雇佣关系是双方均承认的事实,即便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殷永恒作为成年人在本案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殷永恒和河南五建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殷永恒提供劳动的过程是受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三、本案中殷永恒受伤应该鉴定为工伤,应该进行行政诉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一审过程中,管世友明确表示其不是殷永恒的雇主,与殷永恒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但管世友又上诉称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一审答辩意见相矛盾,其在二审中也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管世友应对其上诉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管世友还上诉称殷永恒对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过失,一审鉴定对殷永恒的伤残等级评定过高,对此,因河南五建和殷永恒对原审判决均未提出上诉,视为河南五建、殷永恒对原审判决中的责任划分和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予以接受;原审判决的实体结果又不涉及管世友的责任,故本院对管世友的该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2元,由上诉人管世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