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乾泓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乾泓酒店与孙余如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孙余如称将车钥匙交给保安,但不能陈述清偿该保安是谁,且肇事司机王佳豪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不是履行工作职务。另外,孙余如提交的发票不能证明孙余如当天在酒店进行了消费,原审判决乾泓酒店承担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也是错误。综上,孙余如将车钥匙交给无关人,属于自愿承担风险,明显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车辆损失的责任。综上,应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孙余如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余如答辩称:孙余如到乾泓酒店洗浴消费,按乾泓酒店的要求将车钥匙交给其保安,由保安代客泊车,乾泓酒店应妥善保管客人钥匙却疏于管理,造成保安私自驾车出去造成交通事故,孙余如在整个过程中无过错,该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乾泓酒店与孙余如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由于乾泓酒店疏于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孙余如的车辆受损失,孙余如在该事故中无过错,因此原审判令乾泓酒店承担全部责任是妥当的。对于乾泓酒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6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