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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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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余如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宣判后,乾泓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乾泓酒店与孙余如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孙余如称将车钥匙交给保安,但不能陈述清偿该保安是谁,且肇事司机王佳豪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不是履行工作职务。另外,孙

宣判后,乾泓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乾泓酒店与孙余如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孙余如称将车钥匙交给保安,但不能陈述清偿该保安是谁,且肇事司机王佳豪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不是履行工作职务。另外,孙余如提交的发票不能证明孙余如当天在酒店进行了消费,原审判决乾泓酒店承担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也是错误。综上,孙余如将车钥匙交给无关人,属于自愿承担风险,明显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车辆损失的责任。综上,应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孙余如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余如答辩称:孙余如到乾泓酒店洗浴消费,按乾泓酒店的要求将车钥匙交给其保安,由保安代客泊车,乾泓酒店应妥善保管客人钥匙却疏于管理,造成保安私自驾车出去造成交通事故,孙余如在整个过程中无过错,该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乾泓酒店与孙余如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由于乾泓酒店疏于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孙余如的车辆受损失,孙余如在该事故中无过错,因此原审判令乾泓酒店承担全部责任是妥当的。对于乾泓酒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6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