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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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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鹏涛、高阳阳与被上诉人王改穗、张瑞鹏、张瑞凤、张嘉欣、苏刘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宣判后,高鹏涛、高阳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高鹏涛、高阳阳调取了事故有关的案卷资料,依据交警队的询问笔录,能够认定张刚健是酒后驾驶,张刚健驾驶两路摩托车时没有取得驾驶员资格证,摩托车

宣判后,高鹏涛、高阳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高鹏涛、高阳阳调取了事故有关的案卷资料,依据交警队的询问笔录,能够认定张刚健是酒后驾驶,张刚健驾驶两路摩托车时没有取得驾驶员资格证,摩托车也无牌照,因此张刚健存在严重过错,张刚健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推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改穗、张瑞鹏、张瑞凤、张嘉欣、苏刘花答辩称: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未出庭答辩,庭后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受害人张刚健在事故发生后昏迷,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调查事故经过时,张刚健无法陈述交通事故经过,该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认为受害人张刚健在事故发生后昏迷至今,无法陈述交通事故经过,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成因无法查清。在诉讼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推定事故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对于高鹏涛、高阳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上诉人高鹏涛、高阳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