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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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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红克与被申请人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已实际向申请人张红克交付了涉案房产,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即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已实际向申请人张红克交付了涉案房产,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即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616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