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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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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铁占、上诉人杨垒与被上诉人闫良栋、安二合、河南建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宣判后,杨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该工程由安二合承包给王铁占及时兴涛,原审法院遗漏了本案当事人时兴涛,程序违法。杨垒未收到传票,原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二、原

宣判后,杨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该工程由安二合承包给王铁占及时兴涛,原审法院遗漏了本案当事人时兴涛,程序违法。杨垒未收到传票,原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杨垒与闫良栋存在雇佣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宣判后,王铁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王战不是适格被告,其身份证是王铁占而不是王战。二、原审法院认定闫良栋伤情构成八级,显属认定不当,鉴定程序不合法,王战不知情。三、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定不客观真实,不应采信。四、原审法院认定闫良栋的医药费是乡级卫生院、村级卫生所收据,不应采信。医疗器材没有必要安装,应有县级医疗部门证明后,才能安装。五、对于抚养费不应支持。原告没有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闫良栋对王铁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闫良栋答辩称:王战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重新鉴定,我的经济能力有限,损失也大,所以也没有要求重新鉴定。抚养费用按法律规定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安二合、建华公司未出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王铁占承认其别名也叫王战、王占、王二占。

本院认为:一审中,原审法院对王铁占、杨垒询问时,王铁占、杨垒承认双方是合伙关系,并且已支付8400余元医药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二审中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王铁占、杨垒未说明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庭审中,王铁占认可其曾用名王战,故其上诉称王战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向王铁占送达开庭传票时,王铁占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故其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对其缺席审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铁占对司法鉴定有异议,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医药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王铁占、杨垒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上诉人王铁占、杨垒承担。王铁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回1441元,杨垒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回14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增伟(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