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书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7925.68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赵书梅银行账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田春华赔偿原告赵书梅鉴定费70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赵书梅银行账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赵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赵书梅负担285元,被告田春华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宝智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