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分别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计110000元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分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87492.1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3元,由被告周口市鸿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412元,原告童桂兰承担1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宝智 审 判 员 郭心凤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