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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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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猛与被告孔鑫、孔令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曹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计84172.9元:在第三者责任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曹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计84172.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曹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9498.12元两项共计103671.02元。

二、原告曹猛得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孔令海垫付的药费19600元。

三、驳回原告曹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孔令海承担99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1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国福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