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小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39006.14元。原告王小红得到赔偿后支付被告王春丽垫付医疗费15780元。 三、驳回原告王小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南阳支公司承担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周口支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国富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