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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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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毫诉被告霍云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浩(毫),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朱芳增,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王留帮,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云宽(反诉原告),男,汉族,住平舆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浩(毫),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朱芳增,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王留帮,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云宽(反诉原告),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赵红心,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毫诉被告霍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毫撤回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霍云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毫承担。

反诉费223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霍云宽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