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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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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海周、杨小毛诉被告刘小国、刘东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5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赵学治,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杨某某,女,194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与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52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赵学治,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杨某某,女,194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与刘某某系夫妻。

被告刘小某,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甲,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刘小某、刘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 琳

审判员 张 涛

陪审员 虎伍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