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损失231919.01元,减去交强险保险金,余139610.27元,由被告被告深圳广发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0%,计款69805.1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被告深圳广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商业险保险金69805.13元。 被告深圳广发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夏德平评残费、评估费2950元。 上述判决,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4978元,由原告负担1978元,被告深圳广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遵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