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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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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勇、张丽与被告信阳市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姚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行: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