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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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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波、李云玲、张某某与崔广全、商丘市迅达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2015年2月28日20时,被告崔广全驾驶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夏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集街东一公里朱庄村北侧时,与原告张远波驾驶的豫NDE158小型普通客车载李云玲、张玉萌、焦明涛、李兰花、焦德礼

2015年2月28日20时,被告崔广全驾驶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夏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集街东一公里朱庄村北侧时,与原告张远波驾驶的豫NDE158小型普通客车载李云玲、张玉萌、焦明涛、李兰花、焦德礼、焦紫馨沿道路由西向东驶来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张远波、李云玲张玉萌和焦明涛、李兰花、焦德礼、焦紫馨受伤。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夏邑县中医院治疗,原告张远波住院21天,支付医疗费8733.36元;李云玲支付医疗费463.10元;张某某支付医疗费454.80元。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夏公交认字(2015)第150号事故认定,被告崔广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经本院委托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商都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50302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张远波已构成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1月2日0时起至2015年11月1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又查明,此次事故造成张远波、李云玲、张玉萌、焦明涛、李兰花、焦德礼、焦紫馨七人受伤;原告张远波与原告李云玲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女张某某,2004年10月13日出生,长子张迅嘉,2009年11月11日出生,被抚养人均系农业户口。豫NDE158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崔广全驾驶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张远波驾驶的豫NDE15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张远波、李云玲、张某某和焦明涛、李兰花、焦德礼、焦紫馨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崔广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肇事的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崔广全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由于该事故同时造成张远波、李云玲、张玉萌、焦明涛、李兰花、焦德礼、焦紫馨7人伤害,本院根据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事故虽造成焦紫馨伤害,但没有产生医疗费用,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焦紫馨不保留赔偿份额。原告张远波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8733.3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3、营养费210元(21天×10元);4、误工费,因原告张远波受伤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不宜拖延,误工天数以90天计算为宜,按2014年度河南省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45823元/年计算,每天为125.54元,即11298.6元(125.54元×90天);5、护理费630元(21天×30元);6、交通费200元;7、伤残赔偿金,原告张远波于1980年6月3日出生,现年35岁,赔偿20年,原告张远波构成十级伤残,即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9416.10元×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6760元{6438.12元×(13年+8年)×10%÷2},计款25592.20元;8、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以5000元为宜;9、鉴定费700元;合计52994.16元。原告李云玲的损失:医疗费463.10元。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医疗费454.80元。以上共计53912.06元。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远波医疗费2274.72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远波各项损失28542.62元,原告张远波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扣除应由被告崔广全承担的鉴定费700元,下余款21476.82元,因肇事的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崔广全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远波各项损失21476.82元。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云玲医疗费110.03元;原告李云玲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下余款353.07元,因肇事的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崔广全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云玲医疗费用353.07元。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08.07元。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下余款346.73元,因肇事的豫N72381号/豫NZ2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崔广全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云玲医疗费用346.73元。关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的负担,原告张远波与被告崔广全庭外已达成协议,不再请求被告崔广全负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远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2294.16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云玲医疗费463.10元;

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454.80元;

四、驳回原告张远波、李云玲、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远波、李云玲、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