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被告永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正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957.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账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平原支行)。 二、被告关宪军赔偿原告鉴定费1300元,因被告关宪军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000元,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扣除被告关宪军应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后返还被告关宪军6070元。 三、驳回原告赵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关宪军负担1630元,原告侯正启负担6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爱民 审 判 员 洪 博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力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