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正启诉被告关宪军、永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一、被告被告永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正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957.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

一、被告被告永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正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957.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账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平原支行)。

二、被告关宪军赔偿原告鉴定费1300元,因被告关宪军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000元,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扣除被告关宪军应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后返还被告关宪军6070元。

三、驳回原告赵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关宪军负担1630元,原告侯正启负担6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爱民

审 判 员  洪 博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力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