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79号 原告李尊德,男,193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光宇,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尊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