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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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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79号 原告李尊德,男,193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光宇,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79号

原告李尊德,男,193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光宇,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尊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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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