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宋莉莉、楚洋洋偿还原告贾庆鹏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13日起及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吴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贾庆鹏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宋莉莉、楚洋洋、吴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