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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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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庆鹏与被告宋莉莉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一、被告宋莉莉、楚洋洋偿还原告贾庆鹏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13日起及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吴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被告宋莉莉、楚洋洋偿还原告贾庆鹏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13日起及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吴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贾庆鹏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宋莉莉、楚洋洋、吴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