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庆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共计6352.35元(其中支付原告赵庆杰3352.35元,支付被告吴新民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庆杰车辆损失费26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吴新民赔偿原告赵庆杰评估费、停车费共计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新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春梅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