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张翠苹各项损失共计75146元(汇款帐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帐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平原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原告张翠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葛坤垫付款1664元(已扣除被告葛坤应承担的鉴定费、车辆损失费、诉讼费)。 二、被告葛坤赔偿原告张翠苹鉴定费490元。 三、驳回原告张翠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葛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爱民 审 判 员 洪 博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力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