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书勤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8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帐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帐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平原支行); 二、原告曹书勤在收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赔偿款后即日返还被告曹书雷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曹书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曹书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张龙翔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