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付奎(张付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76881.7元(其中支付原告张付奎63381.7元,支付被告徐丙党垫付的医疗费1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徐丙党、商丘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元,由被告徐丙党、商丘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原告负担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