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直接赔偿原告马赛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马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马赛车损777元; 二、被告熊克强赔偿原告马赛扣除强制保险后下余费用77054.53的70%,计款53938.17元; 三、上述赔偿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马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熊克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彦 代理审判员 常 旭 代理审判员 朱晓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