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豫R68×××号小型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牛建成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牛建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0000元,两项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李宾赔偿原告牛建成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后下余损失86202.56元的70%,即60341.79元,扣除已支付的26200元,再行赔偿34141.79元; 三、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5元,鉴定费700元,合计5155元,由被告李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