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康怀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2年8月1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崔志甫、潘时营、肖青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康怀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军 审 判 员 : 薛 利 代理审判员 :何伯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 宋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