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自勇、刘克礼、刘志让与张红军、濮阳市三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靳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齐静芳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人民陪审员 :翟志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耀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