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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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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堂与郭继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齐静芳

人民陪审员 :翟志锋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运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