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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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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继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继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