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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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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萍与张保朋、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关于应否支持梁国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

关于应否支持梁国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梁国萍)骨折愈合后,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大约需费用15000元”,该记载对梁国萍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数额表述不明确,梁国萍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梁国萍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保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国萍各项损失共计36600元,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33元,由梁国萍负担1528元,张保朋、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梁国萍负担426元,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