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中南耐火公司答辩称:本案工程被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5日已经完成,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未能按技术要求在最佳烘炉时间内进行烘炉,并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未投入使用,导致锅炉部分材料受潮,责任不在被上诉人。为保证业主正常使用,催促上诉人支付欠款,双方在2012年11月10日又签订协议,由被上诉人附条件对部分工程进行拆除重新施工,上诉人保证在2013年1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被上诉人重新施工后,上诉人仍拖欠货款,按协议约定重新施工的费用30000元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所称的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的相关费用属于反诉范围,对该主张不应予以审查。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南耐火公司与思源热能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锅炉筑炉保温供货及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中南耐火公司按约定进行了供货并施工,但思源热能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施工完成后,2012年11月10日,双方就因施工后一年内用户未使用致使风室可塑料强度低需部分重新修复问题又达成协议,该协议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思源热能公司称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中南耐火公司对重修所需的30000元费用不作追究,但思源热能公司应当对所欠中南耐火公司的179000元最迟于2013年1月10日付清,否则,该费用由思源热能公司负担。协议签订后,中南耐火公司进行了重修施工,但思源热能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故对重修产生的30000元费用中南耐火公司要求思源热能公司承担理由正当,思源热能公司认为该费用应当由中南耐火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思源热能公司上诉称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用户扣款40000元及烘炉施工服务费13500元的损失,应当由中南耐火公司承担,因该请求属反诉内容,一审中思源热能公司提出反诉后又撤回申请,其在二审中再次提出本院不予审理,对此其可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上诉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