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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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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肖俊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一、维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驳回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肖俊才各承担25元”

一、维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驳回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肖俊才各承担25元”;

二、变更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肖俊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供暖季供暖费826.7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俊才及被上诉人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