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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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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得荣与李磊、朱海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关于杜得荣护理费标准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关于杜得荣护理费标准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杜得荣于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护理期间工资实际扣发的数额,故原审按照河南省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并无不当。

关于应否支持杜得荣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交通事故并未造成杜得荣伤残,杜得荣也未提交因涉案交通事故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证据,故原审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关于应否支持杜得荣主张的交通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杜得荣并未提交交通费票据,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不予支持其交通费并无不当。

杜得荣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1089.12元、担架费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误工费5160元、护理费6206.02元,以上共计43420.14,扣除李磊先期垫付的15000元,大地财险新乡公司还应赔偿杜得荣各项损失共计28420.14元。李磊垫付的15000元由大地财险新乡公司直接返还李磊。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杜得荣的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杜得荣各项损失共计28420.14元。

三、驳回杜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68元,杜得荣负担1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