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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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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焦其亮因与赵国明、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汶瑞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焦其亮上诉称:一、赵国明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二、赵国明承揽焦其亮的工程,承揽人受伤不应由定做人承担。焦其亮系职务行为,应由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

焦其亮上诉称:一、赵国明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二、赵国明承揽焦其亮的工程,承揽人受伤不应由定做人承担。焦其亮系职务行为,应由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焦其亮免责。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负担。

赵国明辩称:一、一审认定焦其亮与赵国明是承包关系正确,焦其亮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赵国明受伤后到起诉前,一直在因为伤情继续治疗,治疗没有终结,故提起诉讼并不超诉讼时效。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中原起重公司辩称:一、新乡中原起重公司没有雇佣赵国明安装起重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涉案起重机的安装检修以及出厂后的全部责任应当由焦其亮承担,一审判决新乡中原起重公司承担责任错误;三、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焦其亮的上诉请求。

汶瑞机械公司未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赵国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焦其亮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赵国明于2012年9月受伤,于2014年6月提起诉讼,赵国明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需要恢复治疗,其在2014年6月仍到长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审认为赵国明起诉不超一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焦其亮主张赵国明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其亮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乡中原起重公司与汶瑞机械公司签订起重机合同,约定新乡中原起重公司负责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双方签订合同后,焦其亮又与新乡中原起重公司签订起重机产品购销协议,约定焦其亮购买该公司的起重机并负责起重机的报检安装。后焦其亮将汶瑞机械公司的起重机安装工作发包给没有安装资质的赵国明。赵国明在安装起重机过程中受伤,焦其亮对安装人员的选择具有过错,对赵国明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酌定焦其亮对赵国明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焦其亮主张其系职务行为,应当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焦其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云贺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禹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