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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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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梅与赵东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关于原审确定的赵东香误工时间是否正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关于原审确定的赵东香误工时间是否正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赵东香的误工时间已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赵东香的误工期拟定为180日,并且该鉴定意见书委托事项显示为:对赵东香伤残等级和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误工期进行评定,可以看出180天的误工期是出院后的,而赵继梅对该意见书无异议,故应按意见书确定误工费。原审计算赵东香误工时间住院期间18与出院后180天共计198天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确定赵东香护理费依赖程度计算比例及天数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赵东香的护理依赖程度以及护理期限已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赵东香住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拟定为三个月,而赵继梅对该意见书无异议,故应按意见书确定护理费。原审计算护理费未考虑部分护理依赖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部分护理依赖应按50%计算,而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18天与出院后三个月共计108元,原审对此认定正确。鉴于赵继梅对赵东香的护理费标准无异议,赵东香的护理费应为6472.2元(3082元/月÷30天×18天+3082元/月×3个月×50%=6472.2)。

综上所述,赵东香的损失为:医疗费13460.82元;误工费20530.62元;护理费64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97.42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73551.74元,赵继梅应赔偿赵东香各项损失共计44131.04元(73551.74元×60%=44131.04元)。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清楚,判决不妥之处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一审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继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赵东香各项损失共计44131.04元。

如果赵继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赵继梅负担406元,赵东香负担12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