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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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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高玉梅、冯淑芳、程妍、程军、王中虎、董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人保鹤壁公司上诉称:被扶养人高冬梅为农民,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在城镇,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车辆技术鉴定费不是事故财产损失范围,该费用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应赔偿;车损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

人保鹤壁公司上诉称:被扶养人高冬梅为农民,无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在城镇,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车辆技术鉴定费不是事故财产损失范围,该费用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应赔偿;车损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不应赔偿。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人保鹤壁公司少承担13113.97元。

高玉梅、冯淑芳、程妍、程军辩称:被扶养人高冬梅随受害人生活,有证据予以证明,其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车辆技术鉴定费和车损鉴定费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属于查清事故成因而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予以赔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中虎辩称:王中虎向人保鹤壁公司交了足额的保险费用,应该由人保鹤壁公司承担责任。

原审被告董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法律规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因为扶养人因伤残或死亡减少了收入,而弥补被扶养人的损失,其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扶养人的标准,本案中高冬梅的生活费标准应当按照受害人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车辆技术鉴定费、车损鉴定费、诉讼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上述规定,人保鹤壁公司主张的商业三者险中车辆技术鉴定费、车损鉴定费、诉讼费免责的条款,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人保鹤壁公司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证明免责事由成立,即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受理王中虎投保涉案轿车商业三者险时,已对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王中虎履行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人保鹤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由人保鹤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