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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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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骆纪明、娄红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对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划分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对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划分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

二、骆纪明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75400元;

三、驳回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生效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740元,骆纪明负担3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由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740元,骆纪明负担3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周云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