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红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924.38元。 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为简便结算手续,陈红军在二审垫付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一审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王玉梅 审判员 周云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
二、变更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红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924.38元。 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为简便结算手续,陈红军在二审垫付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一审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王玉梅 审判员 周云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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