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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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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祥福与张春堂、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本院认为:赵祥福与张春堂签订案涉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春堂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现赵祥福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61081元×叁幢”,未对

本院认为:赵祥福与张春堂签订案涉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春堂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现赵祥福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61081元×叁幢”,未对工程价款如何调整进行规定,该约定应为固定价款的约定,张春堂应按双方约定向赵祥福支付工程款。张春堂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六条“付款办法:甲方按学院付款的比例付给乙方工程款”的约定,主张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依据其与发包方的结算进行的理由,因该约定只是对付款办法的规定,不是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在张春堂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也未通知水电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赵祥福参加,赵祥福对此也不予认可,张春堂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张春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中伟

代理审判员  杨 府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