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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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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朝阳、李东方与被上诉人柴群让、李东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柴群让、李东风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群众代表行为,不能代表群众。理由为:1、2012年分地开会时,有第十一居民组组长李强、会计任占江、群众代表李全中和李东方,开始开会研究的是户口在册

柴群让、李东风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群众代表行为,不能代表群众。理由为:1、2012年分地开会时,有第十一居民组组长李强、会计任占江、群众代表李全中和李东方,开始开会研究的是户口在册的人员全部分地,分地时部分群众不同意外迁回来的人员分地,后又决定只有嫁娶、出生人员和2007年土地调整到队里的人员可以分地。作为群众代表的李东方,在2012年时候参与分地时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阻拦柴群让、李东风种地,所以李东方在2013年的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群众。2、2013年10月份种地时,李朝阳、李东方阻拦不让种地。2014年10月种地时,村委、镇政府、轵城派出所三家联合维持局面,但李朝阳、李东方坚持阻拦,最终柴群让、李东风未能耕种。村委和镇政府的证明均可以说明李东方、李朝阳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群众代表行为。二、柴群让、李东风作为农民应该依法享有基本口粮田耕作的权利。2000年柴群让、李东风一家五口作为小浪底移民落户到东留养第十一居民组,按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应该分得土地维持基本生活。但队里有内部规定,柴群让一家只分得1.4亩地即两个人的土地,柴群让、李东风交给东留养大队15000元和第十一居民组8000元,当时困难得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一家人仅靠1.4亩土地维持生活,作为移民本应当享受国家的安置待遇,但柴群让、李东风却不能享有最基本的村民待遇。2012年柴群让、李东风又向十一组交了8000元获得正常分得的土地后,2013年李东方、李朝阳却阻止耕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柴群让、李东风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柴群让、李东风家将户籍从山西省垣曲县迁出,落户到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第十一居民组。经该组研究,柴群让、李东风家需按每人4000元交纳落户费,该组再给其家分地。当年,柴群让、李东风家向该组交纳8000元落户费用,该组给李东风、李田田共计分了1.3亩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李东风作为户主,有权代表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诉讼,一审按照柴群让、李东风、李田田、李好田四人计算损失并无不当。柴群让、李东风有权耕种东留养村第11组分配给其的土地,即使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也应通过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解决,李东方、李朝阳阻止柴群让、李东风耕种土地,侵犯了柴群让、李东风的合法权益,柴群让、李东风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李东方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实施侵害柴群让、李东风合法经营土地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另李朝阳、李东方上诉称其阻拦的仅是2012年分的1.2亩地,并未对柴群让、李东风家耕种其以前分的土地进行阻拦,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李朝阳、李东方阻拦的是柴群让、李东风家的所有耕地,所以李朝阳、李东方应承担因阻拦柴群让、李东风家1.2亩的耕地造成的损失。根据统计数据,2013年种麦时柴群让、李东风家未耕种土地的损失应为1.2亩×363.3元/亩=435.96元,2014年种麦时柴群让、李东风家的未耕种土地的损失应为1.2亩×431.1元/亩=517.32元,对于2013年和2014年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

二、李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实施侵害柴群让、李东风合法经营土地的权利的行为;

三、李朝阳、李东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赔偿柴群让、李东风2013年损失435.96元;

四、李东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柴群让、李东风2014年损失517.32元;

五、驳回柴群让、李东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三、四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柴群让、李东风负担100元,李朝阳、李东方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朝阳、李东方负担150元,柴群让、李东风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