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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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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军舰与被上诉人李世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吕军舰在 二审 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李改芳证言,李改芳到庭陈述:李改芳系吕军舰妻子,王爱先系吕军舰姐姐,王爱先与李世安系姑舅表亲。2011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书时李改芳在场,协议上载明吕军舰欠李世安22万余元

吕军舰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李改芳证言,李改芳到庭陈述:李改芳系吕军舰妻子,王爱先系吕军舰姐姐,王爱先与李世安系姑舅表亲。2011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书时李改芳在场,协议上载明吕军舰欠李世安22万余元,该款是吕军舰的兄弟吕军明计算好后通知吕军舰和李改芳签字的,吕军明没有告诉李改芳计算的方法,该款是借谁款项、是否列有明细及原始借条是否收回李改芳均不清楚,但签订协议时说所有借款全部还清。另外,签订协议时,李世安说他有亏损,吕军舰等就商量另行给李世安出具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中包含黄丽霞的借款。2、王爱先证言,王爱先到庭陈述:王爱先系吕军舰的姐姐,李改芳系吕军舰妻子,李世安系王爱先姑家表哥。因吕军舰做生意经李世安手借了一部分款项,后经王爱先协调,2011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签订协议时王爱先在场,协议中载明的欠款数额是根据李世安持有的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数额计算的,后来原始借条应该是交给了吕军明,当时各方均同意签订协议后所有借款全部结清。另外,协议签订当天为了给李世安一定的利息补偿,还单独给李世安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王爱先为该50000元担保。后来李世安直接起诉王爱先,王爱先已将该款支付给李世安。

李世安对吕军舰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李改芳与吕军舰系夫妻关系,当时是在吕军舰的兄弟吕军明公司的办公室签订的协议,协议签订时李改芳、王爱先都在场,吕军明让公司会计根据原始借条计算还款数额,核算好后将原始借条收走。王爱先所述的50000元是补偿李世安偿还款项的利息属实,该50000元中不包含本案黄丽霞的借款30000元。

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中李改芳与王爱先关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还款及协议签订当天吕军舰另行给李世安出具50000元借条的陈述一致,且该陈述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关于协议中载明的欠款数额系吕军明根据原始借条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始借条由吕军舰一方收回及吕军舰另行给李世安出具50000元借条是为了给李世安一定的利息补偿的内容,虽然李改芳表示不清楚,但王爱先的陈述与李世安的陈述一致,该部分内容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世安从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11月11日陆续将黄丽霞的30000元归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吕军舰上诉称其除支付李世安协议中载明的欠款外,还另行为李世安出具500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本案黄丽霞的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根据吕军舰原审中的陈述及王爱先证言,协议中载明的欠李世安款项数额是吕军明根据原始借条所计算,而协议签订时李世安因未还清黄丽霞的借款尚未取得本案借款的原始借条,故协议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并不包含本案借款;至于协议签订当天吕军舰另行给李世安出具的50000元借条,李世安并不认可该50000元中包含本案借款,且通过王爱先的证言可以证明该50000元系补偿给李世安的利息,故吕军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吕军舰上诉另称其曾支付李世安40000元,但李世安仅认可有20000余元,且吕军舰的支付行为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前,吕军舰未举证证明该款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吕军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