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艳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其并未撞伤史根上,是史根上故意“碰瓷”,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查清;2、经了解,史根上在六年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本次骨折也是旧伤所致。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史根上辩称:1、事故发生时,交警勘察现场时并未说其“碰瓷”,姚艳兵也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议,在一审期间也并未提出“碰瓷”;2、其并未在六年前发生过交通事故,也并未骨折过。 人寿财险济源支公司述称:无异议。 二审中,姚艳兵提供的证据有: 2015年6月7日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史根上曾于六年前因交通事故受伤。 针对姚艳兵提供的证据,史根上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因其与视频中两村民中的其中一个村民有矛盾,该村民所述不属实,另外,两村民并未提及六年前其遭受交通事故一事,是姚艳兵姐姐自己所述;人寿财险济源支公司质证称: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姚艳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史根上与姚艳兵驾驶豫U92527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艳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艳兵称事故是由史根上故意造成,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故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姚艳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姚艳兵上诉称史根上在六年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本案伤残系史根上陈旧伤所致,但从事故发生后史根上在济源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看,不显示史根上曾有陈旧伤,从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针对本案进行临床检验情况看,也未显示史根上曾有陈旧伤,姚艳兵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姚艳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