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出较强险死亡赔偿限额的357046.76元,按事故发生时双方责任承担。因被告严献磊负主要责任,确定被告严献磊承担80%责任,即被告严献磊赔偿四原告285637.4元。因肇事车辆以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两项合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赔偿给四原告395637.4元。 被告严献磊在庭审中要求原告返还其给予原告的经济帮助100000元,因双方在事故赔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100000元属于其自愿给予原告的经济帮助,且与被告严献磊提供的收条相互印证,故本庭对被告严献磊要求返还其100000元的经济帮助款,本庭不予支持。 被告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赔偿四原告39563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3元,四原告负担976元,被告严献磊负担7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明春 审判员 钟 俊 审判员 赵义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