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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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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顶一案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对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的18413.32元,属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因该此事故张毫非负全部分责任,且粤RKU568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投有500000元的商业险,其中

对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的18413.32元,属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因该此事故张毫非负全部分责任,且粤RKU568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投有500000元的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投有不计免赔险,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全部负担,故对超出较强险医疗限额部分的18413.3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承担。

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张毫非负担。在庭审中,被告张毫非提出其在医院垫付23000元医疗费,1000元的生活费,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要求偿还,本庭予以支持。两项冲抵,原告王玉顶退还被告张毫非23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玉顶60477.76元。

二、原告王玉顶退还被告张毫非垫付的医疗费233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玉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原告负担101元,被告张毫非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