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杨树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4779.6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25850.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责赔偿4990.13元,被告赵永光负责赔偿1260元。 二、原告马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834.4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566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责赔偿1521.26元。 三、原告杨树田退还被告赵永光垫付费用6740元(已扣减赵永光承担的赔偿款)。 四、驳回原告杨树田、马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被告赵永光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明春 审判员 王志伟 审判员 赵义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