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韩军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2928.5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94292.83元(其中交强险内赔偿53009.86元,商业三责险内赔偿41282.97元),被告袁利强负责赔偿660元。 二、原告韩军用退还被告袁利强2000元。 三、驳回原告韩军用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告袁利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