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美女与被告许彦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082号 原告张美女,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许集村1831号。身份证号412825195607182085。 被告许彦亭,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许集村54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82号

原告张美女,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许集村1831号。身份证号412825195607182085。

被告许彦亭,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许集村5421号。身份证号412825196210172051。

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女与被告许彦亭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原告张美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美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美女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